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 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以及學校中具備教師資格、 具有教師職務、擔負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
第三條 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嚴于律己,為 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 ,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 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樹立尊重教師的良好風尚。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地)、縣教育行 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教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別在其職責范圍內,會同同級教育行政 部門,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教師享有教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 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第七條 教師有權要求學;蛘咂渌逃龣C構提供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的教育教學、科研設施、設備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必需的教育教 學用品。
第八條 教師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加強學習,提高教育教學質 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務。
教師應當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校財產不受損害。
第九條 享受專業獎學金或者助學金的師范專業畢業生,必須到學 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履行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服 務年限。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條件 的公民,可向教師資格受理部門申請教師資格,經認定合格的,頒發教師 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在首次任教時,試用期一年。試 用期滿后,根據考察結果決定是否聘任及擔任何種教師職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中任教教 師的資格認定,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 施。
第十三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享受 專業獎學金或者助學金的師范專業畢業生。
第十四條 學校各級教師職務的崗位設置,由省、市(地)教育行政 部門會同學校舉辦單位,依據國家教師職務設置和結構比例的規定進行 核定。學校依據教師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和本校教師職務的崗位自主 聘任教師。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各級各類師范 學校辦學條件,優先保證經費投入,使其在校學生平均經費高于其他同 級學校,推進學校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第十六條 引導和鼓勵優秀青年報考各級師范學校,對品學兼優的 學生可以保送到高等師范學校學習。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級教育 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師參加思想 政治培訓、與專業對口的業務培訓和學歷提高培訓。
第十八條 采取定向招生和保送上學的方法,為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培養中小學教師,畢業后到定向單位或者保送單位任教。
獲得縣級勞動模范以上獎勵的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適齡中 小學教師,可以保送到高等師范學校進行學歷提高培訓,畢業后回原單 位任教。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教師的社 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平時考核、學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相結合的 教師考核制度。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每學年進行學年度考核;任職期 滿,在學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任職考核。
第二十一條 教師考核工作由學;蛘咂渌逃龣C構組織,吸收學 校工會組織代表參加,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學生和有關方面 的意見,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教師的工作。
規模小的學校和小學教學點的教師,由中心學校統一組織考核。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主管部門 ,應當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教師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考 核結果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教師受聘任教、職務變動、工資調整、 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規定的教師工資待遇,保證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將公辦教師的工資 和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全額列入財政預算,專戶儲存,專款專 用。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實行鄉征縣管鄉用, 主要用于發放民辦教師集體統籌部分的工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教師工資。
第二十五條 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凡在鄉以下和壩上、深山高 寒區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可以直接定級;一年后,在壩上鄉以 下和深山高寒區鄉以下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上浮一至二檔工 資;在其他地區鄉以下和壩上其他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浮動 工資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浮動工資八年后經人事部門批準予以固定 ,并繼續向上浮動。調離上述學校后,浮動工資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條 計劃、財政、銀行、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制 定優先優惠措施,支持教師住房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地)人民政府在出售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 房和“安居工程”住房時,應當優先優惠出售給住房困難的教師。
單位對配偶是教師的職工應當優先分配住房。
第二十八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校配套建設適量 住房,供教師居住。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醫院 和其他醫療單位應當為教師就診、住院和轉院提供方便。
建立教師體檢制度。特級教師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每 年體檢一次;其他教師每兩年體檢一次。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 創造條件,組織有突出貢獻和從教滿三十年的教師進行一定時間的休養 。
第三十一條 特級教師和男任教滿三十年、女任教滿二十五年的 中小學教師,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后,其退休費按原工資的百分之百計發 。其他學校和教育機構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適當提高退休費比例,具 體標準和審批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將一定數額的合格民辦教師 轉為公辦教師,在本世紀末將合格民辦教師全部轉為公辦教師。
提高中小學校民辦教師的待遇。實現小康縣的地方,民辦教師與公 辦教師實行同一工資標準;其他縣民辦教師的工資不低于公辦教師工資 的三分之二,并逐步做到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條 完善縣民辦教師福利基金制度。每年應當從當地教 育費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福利基金,并拓寬其他籌集渠道,多 方籌集基金。
民辦教師福利基金用于民辦教師的醫療保健、撫恤和其他特殊困 難補助。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四條 建立教師表彰獎勵制度,每兩年對優秀教師表彰獎勵 一次。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校教 學成果獎制度,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教師。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教師獎金基金組織,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 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 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行 為之一的教師,按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 重的,取消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交納 培養費;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交納補 償金。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 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 予行政處分;克扣、挪用教師工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對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教 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 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侵犯其權利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參 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本數,所稱縣包 括自治縣、縣級市和市轄區,所稱鄉包括民族鄉和鎮。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 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114號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義務教育發展,保 證義務教育經費依法籌措、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 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教育經費,是指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的各級 財政撥款、城鄉教育費附加以及從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 費為輔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步增長。
第二章 義務教育經費的籌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 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 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改造危房 和新建、擴建校舍所需資金,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專項補助費,用 于扶持貧困地區普及義務教育。
第七條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 三稅”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繳納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第八條 在國家規定的農民負擔限額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 收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確定。
農村的五保戶、特困戶以及殘疾人免繳農村教育費附加。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應當劃出一定比例用于設區的市和 縣級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舍維修。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城鎮興建綜合開發區、居民住宅小區,必須按人口比例配 套興建、擴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擴建校舍,免繳土地使用稅、城市市政 公用設施配套費、供水設施增容建設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控購部門征收的控購商品附加費,用 于實施義務教育部分不低于百分三十。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部門對住宿服務業征收義務教育費,征收標準 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擴建校舍確需 集資的,村辦學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集資方案,經村民會議通過并報鄉 鎮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鄉鎮學校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集資方案,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 自愿捐資,用于發展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教育基金。
第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收 取雜費。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將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社 會服務收入以及校辦產業減免稅、費部分,主要用于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和改善辦學條件。財政部門不得因學校增加收入而減少應當撥付的義 務教育經費。
第三章 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財政、計劃等有關部門應當 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別 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財務收支計劃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 人克扣、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事業費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編制年度預 算草案,依照有關程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和 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對經常性經費按月撥付,對專項經費應 當及時撥付。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標 準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合理調整學校布局, 集中辦學,按標準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并按核定編制撥付經費。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基建項目,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劃,按規 定程序審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門嚴格按設計文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用于義務教育的專項補助費,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 用方案,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下達。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征收的城鄉教育費附加 ,應當全部用于教育,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城 鄉教育費附加不得抵頂預算內教育撥款。
企業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其繳納的教育 費附加中,每年返還一部分給企業,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具體返還辦法 依照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 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撥付教 育行政部門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條 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 管理,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由鄉鎮管理。 農村教育費附加用于支付鄉鎮范圍內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 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用于義務教育的部分,由教育行 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商建設、計劃、財政部門下達,由教育行政部門組 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控購商品附加費中用于義務教育的部分,由教育行政 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改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二十九條 住宿服務業中征收的義務教育費的使用辦法,依據有關規 定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捐贈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捐贈款物的接 受和使用情況,應當告知捐贈者,并由接受者在使用范圍內張榜或采取 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條 設立教育基金的,應當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合理使用 ,發揮效益。
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由學校按規定直接由取, 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用于補充學校公用經 費。
第四章 監 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情況,列 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監督、計劃、物價 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籌措渠道的暢通和合理使用。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 效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籌集資金的,必須將資金數 額和使用情況在籌集范圍內向出資者張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布,并報上 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統計行政部門對義務教育經 費的籌措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收取費用,必須到物價行政部門 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學期在學校張榜或采取其他方式如實公布收費項 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及其批準機關,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 范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 義務教育經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九條 對不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義務教 育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如數追繳義務教育經費,并依據國家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不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繳納義務教育經費的,由負責征收的部 門如數追繳義務教育經費,并按每逾期一天加收應交額千分之一的滯納 金。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物價或者教育行政 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對采取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礙依法籌措義務教 育經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 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克扣、挪用、侵占義務 教育經費和義務教育經費使用不當的,以及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撥付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回其克扣、挪 用、侵占或使用不當的義務教育經費,責令限期撥付,并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克扣、挪用、侵占義 務教育經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財務制度支取義務教育經費的,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處 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行政處罰 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 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 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 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依法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不適用本條 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門負 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